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299号原告谢通治,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农民。原告谢光林,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石桂花,略阳县硖口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俊祥,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被告朱小娟,女,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通治、谢光林与被告杨俊祥、朱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通治、谢光林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免交和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孔 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旭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