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31民初295号原告李福子,女,1951年8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电话152XX****XX。委托代理人王文效,71岁,系原告配偶。被告王旺财,男,1948年5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电话139XX****XX。被告王新才,男,1951年11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电话132XX****XX。
原告李福子诉被告王旺财、王新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保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原告李福子不服判决,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以(2016)晋09民终18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福子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福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交纳,退还原告李福子900元。
审判长 孙俊斌
审判员 郝志飞
审判员 康晓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彦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