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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31民初295号

李福子与王旺财、王新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福子,王旺财,王新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31民初295号原告李福子,女,1951年8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电话152XX****XX。委托代理人王文效,71岁,系原告配偶。被告王旺财,男,1948年5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电话139XX****XX。被告王新才,男,1951年11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电话132XX****XX。

原告李福子诉被告王旺财、王新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保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原告李福子不服判决,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以(2016)晋09民终18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福子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福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交纳,退还原告李福子900元。

审判长  孙俊斌

审判员  郝志飞

审判员  康晓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彦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