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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124号

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侯家坪工业园区1-4号道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元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四方碑村三社1幢2号。法定代表人王云平,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第03581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01085.00元。现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03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亚军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代理

审判员  钟 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