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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康法执字第335号

大岭信用社、严章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8-04-27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岭信用社,严章芯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6)康法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大岭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卢和埔,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严章芯,男,1942年7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大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严章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严章芯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严章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小川

审 判 员  卢 洪

审 判 员  黄敬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邱惠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