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6)康法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大岭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卢和埔,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严章芯,男,1942年7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大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严章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严章芯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严章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小川
审 判 员 卢 洪
审 判 员 黄敬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邱惠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