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刑更154号

罪犯刘先平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刘先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154号罪犯刘先平,男,汉族,1988年7月16日出生,湖北省竹溪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服刑于甘肃省酒泉监狱。2013年1月24日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酒刑一初字第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先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先平和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128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先平服判,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甘刑三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甘肃省酒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酒泉监狱提出该犯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核成绩良好。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认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先平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刘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刘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刘先平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37年10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山晖

审 判 员  姚佳利

代理

审判员  王雨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楚鸿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