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3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亿冠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前:甘肃祥冠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南面滩村263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明,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绪荣。
委托代理人:安济明,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柯炀,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巩胜宝。申请再审人甘肃亿冠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绪荣、巩胜宝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三终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甘肃亿冠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高绪荣存在过错,原审认定其承担10%的过错责任,显失公平,且判决确认的赔偿金额未将已经垫付的部分医疗费进行扣除,判决遗漏诉讼当事人,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条(一)、(六)(八)项之规定,申请再审。高绪荣答辩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请求驳回亿冠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明确,甘肃亿冠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甘肃亿冠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甘肃亿冠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员 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张铁军
代理
审判员 郭 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雯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