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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刑更116号

罪犯张碧红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116号罪犯张碧红,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临夏监狱。罪犯张碧红因抢劫罪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甘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甘肃省临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临夏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未发生违规违纪言行。能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生产劳动中能遵守劳动纪律,听从分配,服从管理,完成生产任务,获监狱记功1次、表扬4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碧红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张碧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张碧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张碧红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山晖

审 判 员  王 烨

代理

审判员  楚鸿善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冕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