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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154号

陈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154号原告陈某。被告廖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茂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义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