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154号原告陈某。被告廖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茂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义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