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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662号

张甲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10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3民初662号原告张甲,男,生于1989年4月1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朱文晰,济南长清贵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乙,女,生于1987年9月1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齐笑寒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文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甲诉称,原告于2008年下半年在济南打工时与被告相识。2011年4月1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1年9月13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张雪茹。被告生活懒散,沉迷于上网,双方经常因此发生争执。2014年7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执,被告带着孩子返回娘家居住,至今未能和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雪茹由原告抚育,被告支付抚育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乙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尚可。2011年4月18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9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李雪茹,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有时因家务事发生矛盾。2014年7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执,被告因此回到娘家居住,双方至今未能和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依法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形成诉讼。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件两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经开庭审理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提交的结婚证原件能够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相识后,历经近三年的相互了解,自愿登记结婚,说明双方是存在一定婚前感情基础的。虽然双方婚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有时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并导致双方分居,但双方并无较大矛盾,且分居时间不满二年,不能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婚生女儿尚在幼年,父母离婚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和发展。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原、被告均能秉持对家庭负责、对子女负责的态度,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积极改正自身在共同生活中的缺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诉讼中,因被告张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进行法庭调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笑寒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春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