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121行审108号申请执行人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法定代表人付铁,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盘锦晟荣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东风镇。申请执行人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字(2015)第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盘锦晟荣米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份占用东风镇马家村国有土地0.3023公顷建稻谷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盘锦晟荣米业有限公司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非法占用的0.3023公顷,每平方米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共计3023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1月1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未主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大国土资监字(2015)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白利学
人民陪审员 梁晶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