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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655号

奈曼旗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申久合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奈曼旗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久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655号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奈曼旗。法定代表人闫春龙,系局长。被执行人申久合,男,汉族,1960年12月20日出生,地址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申久合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公证处作出的(2015)通奈证字第371号执行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申久合的工资账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奈曼旗公证处作出的(2015)通奈证字第371号执行公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宝银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庆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