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143号原告胡某某,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万杰,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胡佑琳未按规定期限内预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 林
审 判 员 张家坤
人民陪审员 兰泽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鲁人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