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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民初143号

胡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赵万杰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143号原告胡某某,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万杰,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胡佑琳未按规定期限内预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 林

审 判 员  张家坤

人民陪审员  兰泽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鲁人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