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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执字第2093号

吕洪龙与陈继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洪龙,陈继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2093号申请执行人吕洪龙,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陈继财,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锦山镇。本院在执行吕洪龙申请执行陈继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祁建国

审判员  杨 增

审判员  鲍文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青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