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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初281号

吉安市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蓝金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安市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民初281号原告吉安市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057650704。法定代表人邓洪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兰,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金红,女,1964年1月30日出生,畲族,委托代理人袁荣军,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安市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蓝金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黎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安市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兰、被告蓝金红的委托代理人袁荣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30日,原告下属长旺人家项目部与被告签订了长旺人家项目独家代理合同,约定原告(甲方)将其开发的项目委托被告(乙方)进行营销策划及承包销售,销售承包期为: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完成总销售面积的90%为止。自乙方入驻售楼部后3个月,每月向甲方预借4万元,用作项目前期启动,待后期从佣金中分期扣除。本项目全程营销策划服务费共计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4万元策划费用,但被告收到该款后,并未依约对该项目进行策划,也未为销售开展任何工作。被告还在原告处预借了4万元,但其未实际销售房屋,而是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形下,擅自离开项目部。被告收取原告的策划费却未进行任何策划工作,应当将该款退还原告,被告从原告处预借款项,因被告未实际销售房屋,无佣金可扣,被告应当归还借款。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策划顾问费4万元及借款4万元。诉讼中,原告申请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请不符合事实,原告支付的策划费金额为3万元,并非4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在2015年11月3日前支付策划费3万元、预借款4万元,但原告实际于2015年11月4日支付1万元,同年11月14日支付2万元,同年12月6日以转帐方式支付预借款4万元。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后,马上组建项目专案小组,安排了胡江和、刘洋、刘俊山、刘赟等人驻场,负责长旺人家项目的策划营销,并于2015年10月25日进驻原告指定的售楼部开展工作。被告与赣州市金石广告有限公司合作,支付给该广告公司包干策划费5万元,为长旺人家项目进行营销策划。被告于2015年11月4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分别制订了《长旺人家客户来访来电登记(规范)》、《百日营销计划(纲要)》、《销售百问》、《首期营销派单计划》等资料并通过邮件发送给原告。预借款抵扣原告所欠2万元策划费后,剩余2万元用于支付项目策划人员的工资。综上,原告未按时支付策划费、预借款构成事先违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被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应当按约支付合同价款,其诉请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长旺人家项目独家代理合同》,约定原告(甲方)委托被告(乙方)进行营销策划及承包销售事宜,合作方式及范围:1、甲方委托乙方营销策划及承包销售的物业为:吉安市吉州区长塘镇长旺人家所有的别墅栋,面积30000平方米、希尔顿酒店面积12300平方米的可售物业(办理好预售许可证后,乙方有承包销售优先权,甲方整栋销售的乙方无销售佣金)。2、甲方委托乙方为该项目的独家策划与销售。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再另行委托其他策划销售或自行销售。3、委托销售的物业除无论何人以任何方式达成交易,所有成交的单位都计为乙方的业绩,并且根据合同规定结算方式为乙方结算承包佣金。4、乙方成立项目专案小组,全面负责项目销售工作,项目小组由具有丰富房地产营销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5、乙方负责整个项目销售团队的营销总监、策划总监、销售经理、策划师、售楼主管及售楼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工资、提成、奖金。合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总销售面积的90%为止。销售价格:乙方于开盘10日前提交本项目详细物业售价表供甲方审核确认,并确保本项目销售价格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物业售价表及相应优惠政策。如需调整价格应经双方共同签字后执行,正式开盘日以在媒体正式公布的开盘日期为准。甲方责权:甲方有权审定乙方的策划和销售工作,敦促乙方策划和销售工作的进度,对乙方根据销售进度及市场动态化而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策略性意见,乙方书面提出,甲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甲方须按时与乙方结算策划销售佣金并准时支付。甲方负责整个项目营销推广费用,包括选择媒体、平面广告设计公司、影视广告制作公司等第三方协作单位,承担该项目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广告费、展销费、楼盘现场包装费、促销活动费以及展板、楼书、户型册、交易文件资料等的设计制作费用。乙方责权:乙方在合同签订后,由核心专业人员组成专案小组,与甲方确定工作内容和工作计划,以保证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内容。认真研究甲方委托物业,分析市场状况及走势,提升营销策略执行,制定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营销方案、广告策划方案及价格策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组织落实。根据甲方确认后的资料、价目及合同条款代为出售委托物业。每个月向甲方提供本项目的销售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销售建议及方案,以便甲方根据市场状况实时作出调整。服务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自乙方入驻售楼部后前3个月,每月向甲方预借4万元,用作项目前期启动,待后期从佣金中分期扣除。本项目全程营销策划顾问费50000元。结算方式:预借款:甲方于每月3日前预支乙方项目运营费用。项目全程营销策划费用在双方合作协议签署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000元,作为项目全程营销策划首笔款,剩余20000元策划服务费于2016年1月10日提供收据结清。甲方于2016年1月30日支付乙方销售佣金,此后按月结算。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所有条款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否则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消除障碍,在合理要求期限内仍无法消除障碍,守约方有权解约,违约方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因双方任何一方原因无故解约,需向对方赔偿违约金15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11月4日至11月30日期间,陆续通过邮件向原告发送了长旺人家客户来访来电登记(规范)、百日营销计划(纲要)、长旺人家首期营销派单计划等资料,但原告未确认执行该营销方案。2015年11月4日、11月14日原告分两次支付给被告策划费30000元,同年12月6日预借给被告40000元款。12月中旬,被告指派的策划营销人员离开,房屋销售业绩为零。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代理合同、收条、被告提供的电子邮件发送截图及发送资料、银行交易明细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长旺人家项目独家代理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被告负责营销策划及承包销售事宜,其制定的营销方案需经原告书面确认后落实执行。本案中,被告制定的营销方案没有得到原告的确认,并未实际执行,房屋也未能销售,原告虽存在延迟支付策划费,但延期时间仅为十天,不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约定,预借款应在被告入驻售楼部后每月3日前支付,原告否认被告在售楼部开展了营销工作,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在售楼部进行了营销,故被告提出原告未按期付款构成事先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代理合同。被告未完成委托事务,其应当将收取的策划费返还原告并归还预借款。合同约定单方无故解约需赔偿对方违约金150000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该情形,其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蓝金红返还原告吉安市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策划费30000元、归还原告预借款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75元,被告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张黎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敏妍法律链接: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