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131号罪犯牟舍布,男,1974年6月25日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临夏监狱。罪犯牟舍布因运输毒品罪经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以(2013)临州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甘肃省临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临夏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监狱干警的管理教育,接受改造。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监狱的各项监规纪律,近期无违规违纪言行发生,能够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合格,到课率98%。在劳动改造中,能够服从民警安排,学习生产技能,遵守车间劳动生产纪律,完成生产任务,获得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牟舍布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牟舍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牟舍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牟舍布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至2038年1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山晖
审 判 员 王 烨
代理
审判员 楚鸿善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冕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