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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8执83号

黄秀梅与黄柳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秀梅,黄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8执83号申请执行人黄秀梅,女,壮族,居民。被执行人黄柳金,女,壮族,退休干部。申请执行人黄秀梅与被执行人黄柳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黄柳金应履行的义务:偿还原告黄秀梅借款本金人民币1.9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因被执行人黄柳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1日,权利人黄秀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28执83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柳金自动履行了15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黄秀梅,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案余下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8执8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宝国

代理

审判员  银宗文

代理

审判员  莫胜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柏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