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申惠,女,197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周祠社区居民委员会十五组,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周祠社区居民委员会十五组。负责人周先禄,组长。
原告申惠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周祠社区居民委员会十五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惠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亚军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代理
审判员 钟 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