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3626号
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高力永,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俊,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华钠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李兵,系董事长。
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华钠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亚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