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695号原告高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陈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丹 微信公众号“”
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695号原告高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陈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