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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695号

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695号原告高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陈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