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121行审82号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与田家镇人民政府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田家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121行审82号申请执行人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法定代表人付铁,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田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申请执行人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字(2015)第1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田家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占用田家镇大高家村土地0.6509公顷(9.76亩)建消防站,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田家镇人民政府作出如下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1676平方米建筑物及附属设施;2、对其非法占用9.76亩(6509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以罚款20元,共计13018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1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未主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大国土资监字(2015)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白利学

人民陪审员  梁晶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