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47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横琴修正钜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室-513。法定代表人修涞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田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恒,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曹杰,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潇,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珠海市横琴修正钜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修正钜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恒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周恒与横琴修正钜福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周恒主张其于2014年10月8日入职横琴修正钜福公司,担任项目总监,主要负责裸眼3D项目的设计及运营和网络医院项目规划及运营,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5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横琴修正钜福公司则主张其与广东瀚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消费电子产品合作协议,双方分工合作设计开发裸眼3D系列产品,周恒系广东瀚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派到横琴修正钜福公司参与合作项目,协助瀚玛科技公司对配套工厂进行评估及验厂,周恒不属于横琴修正钜福公司的员工。
本院认为,横琴修正钜福公司确认周恒在其公司参与设计开发裸眼3D系列产品项目,但未能举证证明周恒系属合作方广东瀚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系广东瀚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派到横琴修正钜福公司参与项目合作的代表,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采信周恒的主张,认定周恒与横琴修正钜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民事证据规则,本院予以维持。因横琴修正钜福公司否认与周恒的劳动关系,故原审法院采信周恒关于月工资标准、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离职原因的主张并无不当,横琴修正钜福公司应依法支付周恒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综上,上诉人横琴修正钜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珠海市横琴修正钜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珠海市横琴修正钜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映 清
代理
审判员 尹 伊
代理
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云(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