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4民初519号原告曲英芳,住方正县。被告王文丽,住方正县。被告李红梅,住方正县。
原告曲英芳与被告王文丽、李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02月01日受案后,由
审判员刘威独任审理,于2016年03月3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曲英芳、被告王文丽、李红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英芳诉称:在2013年07月0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位置在方正县方正镇胜利街客运站住宅2楼东侧305平方米,约定价格是1,380.000.00元,当时交付定金10,000.00元,由于原告差税款20,000.00元未能办理过户,要求被告再给两天时间筹集,被告却因此破口大骂,原告忍受不了和被告发生打斗,后由方正县第二派出所出面调解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变更或解除。当事人被告方的辱骂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被告也表示不卖此房,因此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定金10,000.00元。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2、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成交价格1,380,000.00元,房价款于2013年9月15日分两次交清;证据3、收条一枚。收条,收购买老客运站二楼来顺宾馆定金10,000.00元,如反悔定金不退。卖方王文丽、李红梅,买方曲英芳。2013年6月25日。对原告的证据,二被告未提出异议,原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辩称:我们同意解除合同,但是不能退还定金。因为原告没能拿够钱完税王文丽骂了原告,原告也伸手打了王文丽,但是原告没能拿够钱完税才致使买卖无法继续进行,原告在和我们发生争执后也没找过我们,也没说买还是不买,2015年6、7月份原告去被告店里闹过。我们没有违约,是原告的责任。所以不同意返回定金。二被告未举证。本院经查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06月25日原告交付定金10,000.00元给二被告,以购买二被告位于方正县方正镇胜利街客运站住宅2楼东侧305平方米房屋,2013年07月0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是1,380.000.00元,但未交付其余价款。在办理过户期间由于原告差20,000.00元税款,要求被告再给两天时间筹集,双方发生争执,后由派出所出面调解未果。现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退还购房定金10,000.0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表示同意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王文丽辱骂了原告,发生争执后原告并没找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也无证据证实二被告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现在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过期,原告在期限内并未交付定金以外的其余价款,原告的行为属于违约。现在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二被告同意解除,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应予解除。原告未在期限内履行给付房价款的义务,诉讼中又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的请求,但因原告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曲英芳和被告王文丽、李红梅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曲英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红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