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947号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塞纳左岸小区内。法定代表人何克新,总经理。被告晏容。
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晏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兆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