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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433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李岳林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李岳林,金淑艳,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99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36-7。代表人:潘彬,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岳林,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金淑艳,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将省台州市学院路653号,组织机构代码:66713360-2。法定代表人陈庆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李岳林、金淑艳、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岳林、金淑艳支付透支本金54765.44元及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诉讼保全费620元,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受偿后不足部分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岳林所有的车辆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处置。同时本院对有关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亦无法提供各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43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审 判 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郭健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