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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004号

聂述山与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1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聂述山,王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004号原告聂述山,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被告王兵,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

原告聂述山诉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聂述山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聂述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