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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1904-1号

赵伟远与黄建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伟远,黄建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904-1号原告赵伟远,男,汉族,1962年9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黄建博,男,汉族,1981年2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赵伟远诉被告黄建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伟远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黄建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翁牛特旗君合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久长矿业有限公司萤石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矿区面积为0.415平方公里)予以轮后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伟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黄建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翁牛特旗君合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久长矿业有限公司萤石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矿区面积为0.415平方公里)予以轮后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胜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