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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440号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占辉与被申请执行人纪有峰、孙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于占辉,男,1973年8月13日生,汉族,被

申请执行人:纪有峰,男,1974年1月9日生,汉族,。被

申请执行人:孙营,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占辉与被申请执行人纪有峰、孙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57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纪有峰、孙营于2016年2月1日前偿还原告于占辉借款本金15000元,并给付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的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已扣留了被执行人纪有峰、孙营工资收入。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5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初贵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玉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