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1317号原告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麻家坞镇杨各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678077—5。法定代表人张长社,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九州建筑劳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2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258498—9。法定代表人郝君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郝超,男,汉族,1981年3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九州建筑劳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郝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由原告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崔彦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