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李淑玲被执行人张海申请执行人李淑玲与被执行人张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50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淑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海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500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恩家执行员 桑 涛执行员 梁国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