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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执37号

王连英、姚纯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连英;姚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405执37号 申请执行人王连英,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姚纯华,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连英与被执行人姚纯华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姚纯华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5)台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鲁0405执3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