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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383号

向军、沈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向军,沈婕,吴春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向军,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执行人:沈婕,女,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吴春惠,女,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向军、沈婕与被执行人吴春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军、沈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春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春惠向申请执行人向军、沈婕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174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49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186元、执行费1752元,以上款项共计126131元。但被执行人吴春惠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春惠的银行存款1261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郭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