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225民初24号原告德吉,女,30岁,藏族,文盲,经商,西藏拉孜县人,现住西藏拉孜县。被告伦珠,男,31岁,藏族,文盲,务工,西藏拉孜县人,现住西藏拉孜县。本院在审理德吉诉伦珠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3日原告德吉已与被告伦珠自行和好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吉撤回对被告伦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吉承担。
审判员 德吉央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尼玛普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