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29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东路3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646607-2。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建法,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许丽峰,女,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青岛银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建法、许丽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65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6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审 判 员 王 刚
代理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国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