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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392-2号

杨平华与闫知国、张国荣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平华,闫知国,张国荣,兰士清,闫智秀,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392-2号申请执行人杨平华。被执行人闫知国。被执行人张国荣。被执行人兰士清。被执行人闫智秀。被执行人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在武汉源芝缘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以150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丹萍

审判员  潘 涛

审判员  陈亚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