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423执132号杜秀清: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收到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襄垣县粮油加工厂的书面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尽快腾出其租赁申请执行人的二间房屋及楼下的一间房屋。(2)缴纳借(欠)款/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其它诉讼费用/元。账户名称:襄垣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襄垣支行账号:0505023209026402430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如存在规定所列的失信行为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美江
书记员 :赵静睿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