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5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凯生,公务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宗武,教师。委托代理人辛立建,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红霞,职员。上诉人曹凯生与被上诉人陈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涟民初字第02906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曹凯生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凯生,被上诉人陈宗武的委托代理人辛立建、陈红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事实,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029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江东新
审 判 员 钱明芳
代理
审判员 丁 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