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申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卫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振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景元,系该××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申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了执行措施,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人意见表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随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迎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振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