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078号
原告:徐景平,浙江开化人。
委托代理人:方立军、余梦琴,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敏德,浙江乐清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平与被告刘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东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吾崇正 来自
徐景平与刘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078号
原告:徐景平,浙江开化人。
委托代理人:方立军、余梦琴,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敏德,浙江乐清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平与被告刘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东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吾崇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