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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1078号

徐景平与刘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景平,刘敏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078号

原告:徐景平,浙江开化人。

委托代理人:方立军、余梦琴,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敏德,浙江乐清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平与被告刘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东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吾崇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