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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民初322号

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高崇梅、霍敬忠、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高崇梅,霍敬忠,徐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5民初322号原告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城厢镇广建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彭丹麓。被告高崇梅,女,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霍敬忠,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徐梅,女,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诉被告高崇梅、霍敬忠、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徐梅所有的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徐梅所有的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保全(房屋详细清单附后),不予办理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燕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 刚保全房屋清单:1、天全县建设路164号附1-3号1栋1单元1层3号,产权证号:天房权证监证字第00020**号。土地证号:天国用(2014)第**号。2、天全县建设路164号2栋2单元1层1号,产权证号:天房权证监证字第00020**号。土地证号:天国用(2014)第**号。3、天全县建设路164号1栋1单元11层40号,产权证号:天房权证监证字第00020**号。土地证号:天国用(2014)第**号。4、城厢镇建设路164号附7号,产权证号:天全房权证城厢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天国用(2014)第**号。5、天全县建设路164号附1-1号1栋1单元1层1号,产权证号:天房权证监证字第00020**号。土地证号:天国用(2014)第**号。6、天全县建设路164号附1-2号1栋1单元1层2号,产权证号:天房权证监证字第00020**号。土地证号:天国用(2014)第**号。7、城厢镇建设路164号附13号,产权证号:天全房权证城厢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天国用(2014)第**号。8、城厢镇建设路164号附6号,产权证号:天全房权证城厢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天国用(2014)第**号。9、城厢镇建设路164号附5号,产权证号:天全房权证城厢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天国用(2014)第**号。10、城厢镇建设路164号附8号,产权证号:天全房权证城厢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天国用(2014)第**号。11、城厢镇建设路164号附9号,产权证号:天全房权证城厢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天国用(2014)第**号。12、城厢镇建设路164号附12号,产权证号:天全房权证城厢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天国用(2014)第**号。13、城厢镇建设路164号附11号,产权证号:天全房权证城厢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天国用(2014)第**号。14、城厢镇建设路164号附3号,产权证号:天全房权证城厢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天国用(2014)第**号。15、城厢镇建设路164号附4号,产权证号:天全房权证城厢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天国用(2014)第**号。16、城厢镇建设路164号附2号,产权证号:天全房权证城厢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天国用(2014)第**号。17、城厢镇建设路164号附1号,产权证号:天全房权证城厢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天国用(2014)第**号。18、城厢镇建设路164号附10号,产权证号:天全房权证城厢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天国用(2014)第**号。19、天全县建设路164号附1-4号1栋1单元1层4号,产权证号:天房权证监证字第00020**号。土地证号:天国用(2014)第**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