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00号原告刘福国,男,1958年1月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保平,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国诉被告王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福国负担。
审判员 黄连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