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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153之一号

丁娅妮与陈金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娅妮,陈金娥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5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丁娅妮,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黄涛,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金娥,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申请执行人丁娅妮与被执行人陈金娥(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8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娅妮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

申请执行人:1、偿还借款218万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5840元;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24200元。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关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的相关查询结果。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金娥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鸿冰

审 判 员  李国华

代理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游向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6)鄂0103执153之一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丁娅妮被执行人陈金娥院长局长承办人发。周鸿冰2016-4-23校对人(即主审人):周鸿冰拟印份数:4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