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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310号

李科豆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科豆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310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科豆,男,1990年7月1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科豆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雁江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2月3日移送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000元。现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亚军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代理

审判员  钟 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