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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3716号

郭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19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716号原告郭某,女,1988年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8801023426,汉族,住如皋市磨头镇星港村9组44号。委托代理人李晓霞,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男,1987年5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705137452,汉族,住如皋市磨头镇星港村9组4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见习

书记员  施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