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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特56号

程忠涛、张全留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程忠涛,张全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特56号申请人程忠涛,男,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申请人张全留,男,汉族,1962年2月4日出生,住。申请人程忠涛与申请人张全留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当事人张全留于2016年4月24日前支付当事人程忠涛工钱叁仟元;

二、当事人双方就此纠纷不再有其他争执。2016年4月22日,申请人程忠涛与申请人张全留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达成的该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程忠涛与申请人张全留于2016年4月22日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吉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