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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刑更144号

罪犯付想有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144号罪犯付想有,男,1986年6月8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平凉监狱。罪犯付想有因故意杀人罪经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以(2013)定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能够认清犯罪危害,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较好的遵守监规纪律,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考试成绩达92分。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记功奖励两次,2014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014年度评审鉴定分别为不定等次,积极等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想有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付想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付想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付想有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至2037年7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山晖

审判员  孙国峰

审判员  王 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冕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