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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137号

李万申请执行杭锦后旗河套瓜籽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万,杭锦后旗河套瓜籽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李万,男,汉族,住所地杭锦后旗。被执行人杭锦后旗河套瓜籽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杭锦后旗二道桥镇。法定代表人闫振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万申请执行杭锦后旗河套瓜籽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春林

审判员  马兆亮

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中昊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