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213号原告力伟,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劭辉,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敬兰,女,1967年1月30日出生。被告李斌,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力伟诉被告于敬兰、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于敬兰、李斌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力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谈建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