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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3013号

杨丽霞诉高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丽霞,高芦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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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3013号原告杨丽霞,女,汉族,1967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明、胡巧玲,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芦云,女,汉族,1974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冰丽、刘华斌,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杨丽霞诉高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丽霞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霞撤回对被告高芦云的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6200元,由原告杨丽霞承担。

审判长  张昊图

审判员  李 芳陪审员  李艳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明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