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3013号原告杨丽霞,女,汉族,1967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明、胡巧玲,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芦云,女,汉族,1974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冰丽、刘华斌,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杨丽霞诉高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丽霞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霞撤回对被告高芦云的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6200元,由原告杨丽霞承担。
审判长 张昊图
审判员 李 芳陪审员 李艳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明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