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602民初1612-1号 原告湖南昌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友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克亮,男,汉族,xxxx出生,住xxxxxx。 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原告湖南昌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克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催告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原告湖南昌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军
人民陪审员 周祥
人民陪审员 刘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XX 承办案件裁判文书审批表 文书名称 民事裁定书 文书案号 (2016)湘0602民初1612-1号 文书拟稿人 陈军 报批时间 2016年4月23日 原告 湖南昌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刘克亮 裁判文书的裁判结果: 对原告湖南昌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庭长审批意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