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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三初字第142号

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春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春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三初字第142号

原告: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邓秀丽。

委托代理人:李尔洪,系该公司尚东大道物业管理处经理。

被告:袁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春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露

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

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新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